锅炉房设计应由有设计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,燃油、燃气锅炉房设计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。锅炉房设计应符合GB50041-2008《锅炉房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用户有权利和义务按相关标准对所设计的锅炉房进行监察,以使锅炉房更加规范,杜绝不安全隐患的存在,确保人民和财产的安全。
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燃煤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:
(1)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,烟囱高度可按表8.4.10-1规定执行。
表8.4.10-1燃煤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(GB 13271-2014)
(2)锅炉房装机总容量>28MW(40t/h)时,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且不得低于45m。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。
燃气、燃油(轻柴油、煤油)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且不得低于8m。
2.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,其烟尘、SO2、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,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%执行。
3.出力≥1t/h或0.7MW的各种锅炉烟囱应按《锅炉烟尘测试方法》(GB5468)和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16157-2001)的规定,设置便于永久采样孔及其相关设施。
4.锅炉房烟囱高度及烟气排放指标除应符合上述1~3款(摘自GB13271-2014)的规定外,尚应满足锅炉房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规定的要求。
5.烟囱出口内径应保证在锅炉房最高负荷时,烟气流速不致过高,以免阻力过大;在锅炉房最低负荷时,烟囱出口流速不低于2.5~3m/s,以防止空气倒灌。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参见表8.4.10-2,烟囱出口内径参见表8.4.10-3和表8.4.10-4。
6.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,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。烟囱上应装信号灯,并刷标志颜色。
7.自然通风的锅炉,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,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,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。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,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~40Pa的负压。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8.4.10-5。
8.燃油、燃气锅炉烟囱底部应设置泄油装置或泄水装置。
对于在不同季节或不同时段热负荷变化大,烟囱设置可采取下列方案:
1.每台锅炉分别设置独立烟囱;
2.当锅炉房有多台锅炉,但只允许建一座烟囱时,可采取下列措施:
将每台锅炉独立的排烟管组成外形一体的组合烟囱;
在圆筒形或矩形烟囱内设置隔板,分成各自独立的流道,分别连通各台锅炉的排烟管,构成分流烟囱。
3.在烟囱出口设置能防护高空气流影响的烟囱帽罩,帽罩结构宜不影响排烟的抬升高度。
烟囱出口内径d(单位为m)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计算:
烟囱的阻力计算:
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。
2.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,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(可用黄泥砖密封)。
3.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0.5~1.0m的积灰坑。
4.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,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,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o角的隔板分开,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,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/2。
5.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。
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,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,当烟囱高度为20~40m,直径为0.2~1.0m时,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~10mm,有内衬的壁厚取8~18mm。
2.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,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,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~4根。
3.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,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~40mm。
4.带内衬的钢烟囱,内衬可分段支承,每段长4~6m,内衬和筒体之间保持20~50mm的间隙,并应在顶部装防护环板将内衬盖住。
5.钢烟囱宜选用由专业厂加工制造的焊制不锈钢烟囱